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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24小时内出具
2024-03-22 12:21:39
北京日报客户端

3月21日,丰台法院通报该院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被家暴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迅速响应,在24小时内为受害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丰台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冬冬介绍,该院近三年审结的1002件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主要涉及儿童、失能失智妇女监护问题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经过梳理发现,在涉妇女儿童权益非讼程序案件中,侵害事件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妇女儿童处于弱势地位而成为主要受害群体,同时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当事人保留证据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案件事实调查存在困难,且案件背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诉讼主体、涉及利益多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在一起妇女遭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中,瓮某与方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据瓮某称,结婚十年来,方某有酗酒及骂脏话的恶习,酒后脾气暴躁、多次污言秽语辱骂殴打被申请人,在孩子在场的情况下无所顾忌并砸毁家中物品,踩碎瓮某欲报警用的手机,砸碎孩子的小椅子、文具等用品。一日,方某在丰台区的家中,再次因家庭纠纷与瓮某发生矛盾,将瓮某打伤,瓮某报案后,派出所依法受理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给予被告诫人方某告诫,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瓮某此后被医院诊断为耳部损伤、外耳挫伤、手部挫伤、指骨骨折、多处皮肤浅表损伤,其中耳部行清创缝合四针。不久后,瓮某至丰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丰台法院在24小时内随即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瓮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方某殴打、辱骂申请人瓮某及其他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方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瓮某及其他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方某在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迁出瓮某所在的住所。

丰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娟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丰台法院专门开辟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送达、调证、审判“绿色通道”,成立“涉家暴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确保案件高效、及时、优先审理。该案立案当日,即分配给“涉家暴案件专业团队”柴海燕法官团队,次日该团队高效完成送达、派出所调证及开庭等工作,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并立即将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向派出所、居委会、社区等通报案件情况,联合做好定期跟踪回访,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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