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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产假返岗拒去外地工作被辞,法院:公司违法须付赔偿金
2024-03-21 06:57:15
北京日报客户端

在北京工作的一女子产假结束返岗,公司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至河北被拒,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记者20日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该公司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支付女员工赔偿金。

女员工肖莹(化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她从事策划专员岗位,工作地点为河北省、北京市或国内其他地区。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肖女士入职以来,一直在北京市内工作,后怀孕、产子并休产假。产假结束返岗后,公司认为肖女士不胜任工作、工作量不饱和,与她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至河北省。肖女士不同意,公司遂以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肖女士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就业择业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争议管辖等劳动基准保护的主要依据,与劳动者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告知怀孕当日将工作地点变更至较远市区,或在哺乳期间将工作地点变更至外省等。这些调整系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进行的个别性、针对性调整。

法院认为,此案双方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肖女士自入职起一直在北京市内工作,应将该实际履行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但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公司主张变更肖女士工作地点的原因是她不胜任工作、工作量不饱和,但对此未举证证明。加之肖女士彼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将肖女士工作地点调整至河北省,难以保证肖女士哺乳期权益的实现和待哺婴儿的成长需求。因此,该公司的安排缺乏合理性,公司以肖女士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变化、业务范围调整等客观必要,需对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的,应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原则,考虑变更工作地点对劳动者通勤、生活、家庭等产生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调整,并注意对“三期”女职工生育权和健康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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