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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读老师索要劳务费,家长认为其未能履行职责,法官提醒——
2024-02-29 09:21:33
北京日报

因材施教,有一类老师叫做陪读老师,他们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入校的陪读教育,帮助孩子提升与人沟通的能力、适应学习环境,进而提高孩子学习知识的能力。近日,海淀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支持了陪读老师要求家长支付劳务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化名)存在一定程度的焦虑和多动症,上课无法集中精力,有时甚至会影响课堂纪律,所以学校要求浩浩的家长陪读。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请了小宇(化名)作为浩浩的陪读老师,双方签订了《陪读协议》。协议约定,小宇为浩浩提供个性化的方案设计、课程开发和执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纠正浩浩的课堂行为,辅助其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双方还约定,陪读费用为每月8000元,如果辞退老师的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则需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协议签订后,小宇为浩浩陪读了三个月。某天,小宇收到王先生的短信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但是尚有五天工资未予结算,后小宇无法再联系上王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五天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称已提前通知小宇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同意支付五天劳务费。同时,王先生认为小宇未能履行好陪读职责,未提供教师资格证证明其资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不当言语,导致孩子能力不升反降,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小宇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宇与王先生签订的《陪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该协议约定期限一年,如王先生辞退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资以外多付一个月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宇未尽到协议约定的陪读义务,且在小宇陪读期间,王先生也未曾向小宇表达过对其工作的不满,因此王先生提前终止协议的行为违反《陪读协议》的约定,其除需向小宇支付工资外,还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金额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同理,王先生以小宇违约反诉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陪读协议》解除,王先生向小宇支付五天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陪读老师,是目前比较新型的教育方式,相关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法官提醒,家长和陪读老师或家教老师在签订此类劳务合同时,应当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内容、提供劳务的要求和标准、时间和地点、劳务报酬及支付、违约责任等。

此外,教师劳务合同与一般劳务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首先,因提供劳务内容与教育教学有关,家长可针对老师的教师资格资质、经验能力提出要求,在聘用的时候予以审查,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同时,教师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与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为学生起到正面正向的引导作用,尽职尽责地履行教育职责;此外,术业有专攻,家长应尊重和配合老师的教学方法和过程,避免过度干预老师教学,影响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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