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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早婚”,不是“我愿意”就行
2021-10-27 17:00:59
北京日报

广东汕头18岁男生迎娶14岁女生的网络视频引发社会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情况通报指出,视频中男孩卢某(17周岁,已退学)与女孩庄某(13周岁,已休学)于一年前自由恋爱,后父母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目前,潮阳区贵屿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已对双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原家庭,由其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在现代法治社会,未成年“早婚”,并不是一句“我愿意”那么简单。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不是一句“为他/她好”就可以把一切视为理所当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对结婚年龄做出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结婚,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那么,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哪些职责呢?民法典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法官在此提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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