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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回家喂奶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吗?
2021-08-03 10:34:05
中国妇女报
记者:刘秋苏

2017年10月21日上午,某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给孩子哺乳,行至一路口时,被出租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经查,某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哺乳场所,平时王某在工作时间内经公司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王某申报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非工伤认定结论。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市人社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撤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点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让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是建立和谐稳定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一小时哺乳时间,是对女职工权利的保护。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都算作劳动时间内。因此,王某回家的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内。

某媒体曾经调查,76%的哺乳期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母婴室,大多女职工只能在单位无人房间或会议室、洗手间等挤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江苏、浙江、广东、辽宁、河北、福建等各地均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因为公司未提供相应哺乳场所,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王某经公司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关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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