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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 多少次算多?
2021-11-05 15:52:27
北京晚报

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有法院调研结果显示,此前赡养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物质层面,比如赡养费、医疗费的分担。但随着我国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

首案

老人诉求女儿常回家看看

法院判决每月看望一次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起诉子女单纯要求负担赡养费的案件数量在减少,精神诉求所占比重在不断提高。赡养纠纷也不再局限于“家务事”范畴,更多的老人选择走向法庭,向子女提出精神赡养的要求。

在北京市范围内,法院最早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常回家看看”类案件是在2013年年底。当时坚持要为自己的赡养问题讨个说法的,是已经81岁高龄的尹大爷。

尹大爷育有四子两女,但在老伴去世,自己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两个女儿却很少来家中看望,即使前来,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两圈就走”。因认为两个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尹大爷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法院判决两女儿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即两人要每星期前来看望自己一次。

两个女儿都表示,自己一直在支付老人的赡养费,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实现,因为两人都有各自的家庭需要照料,需要替儿女照顾孙辈,经常去老人家中探望确实无法保证。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并且两名被告要每月看望尹大爷一次。

现实

判决容易下执行不好办

“常回家看看”难有完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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