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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第三者应依法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2025-11-20 15:02:41
市妇联权益部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女方可诉请该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廖某与周某(女)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廖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根据廖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婚外恋关系。周某据此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廖某向其赠与的款项。

案件办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主张在其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李某存在恋爱关系,向李某转账款项并且购买物品、共同消费。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廖某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严重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廖某与李某的微信转账、共同出行消费行为及红包赠与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夫妻财产权益,李某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建立婚外恋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相应财产。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前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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