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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轻狂并非犯罪“护身符”
2021-10-27 17:00:59
北京日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涉及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涉及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尤其是针对性侵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疫情防控方面的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增加高空抛物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犯罪、增加冒名顶替犯罪、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司法的现实需求,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为今后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提供了依据,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支撑。

亮点1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下调至12岁

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该亮点,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具体的社会背景:

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背景,首当其冲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和2018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呈现低龄化现象,有些少年在10周岁至13周岁时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1世纪初时,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至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0周岁至13周岁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产生了很坏的示范效应,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事制裁,使得部分低龄未成年人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坐牢”的侥幸心理。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例子并不少见,包括未成年人之间的、未成年人针对成年人的犯罪。其中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就是2019年10月20日大连发生的13岁男孩意图性侵9岁女孩,遭到女孩反抗后,男孩将9岁女孩残忍杀害并抛尸。该案件发生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反思,人们震惊于一个13岁的男孩居然能实施出这样的残暴行为,而更令公众产生不满和疑惑的是,实施如此残暴行为的男孩却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原因很简单,因为修正前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已满16周岁的对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只需家人管教或者收容教养。

大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着一定的误读,未能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内涵和确定标准。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以法律文本的理解和对于自己行为的控制力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仅仅是年龄的问题,也是社会对于仍旧在成长、监护阶段未成年人的一种宽容和仁慈的表现。

未成年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并非社会危害性小,并非主观恶性低,也并非不符合刑法关于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因为考虑到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关怀之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一定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缺失,针对此种现象需要国家对该类未成年人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对其今后的人生发展和未来生活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为主,慎重刑事处罚的政策。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兴起,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较快,14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对于法律文本的理解以及对于自己行为性质有了较好的认识,也面临较多的社会诱惑,简单的管教教育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特别是恶性犯罪的低龄化也在冲击着人们的情感底线。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适应当前未成年人成长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有效举措。年龄并非判断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唯一标准,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社会生活表现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文本、行为性质的认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表现,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部分恶性刑事犯罪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人行为的改造,树立其未成年人的底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本次修正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正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有效回应,也是结合当前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特点以及教育改造路径进行的有效改革。此举意在让全社会都明白,年少轻狂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震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亮点2

用刑法之手

把好公共安全的“方向盘”

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文的修订和出台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此类案件的多发严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近年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比较典型的有2015年12月12日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上一位女乘客因为没有听到广播坐过站,迁怒司机并破口大骂,司机忍无可忍还嘴,女子上前击打司机头部并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撞到路旁的树木上,乘客不同程度被撞伤;北京昌平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导致交通事故;2019年6月,四川广安一男性乘客因对公交车司机拒绝其在公交站点以外下车不满,抢夺方向盘并殴打驾驶员……

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司乘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乘车高峰期,来往人员众多,若此时公交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基于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考虑,刑法修正案着重增加了该条,也是适应当前此类型案件多发的现状进行的有效改革。

当然,产生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有多方面原因,并非一概是乘客或者司机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司乘关系产生矛盾,需要明确相关的乘车礼仪和基本的规则。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刑法规制是保障公众安全的最后防线。最根本的还是要构建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

亮点3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性侵幼女案近年来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基于此,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处罚”以及猥亵儿童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

之所以规定负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一旦与被监护的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女性虽然已经有了性防卫能力和性同意能力,但是基于她们与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等有着特殊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以至于这些女性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第二,有特殊责任人员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势以及言语等对该类女性形成控制,使得性侵行为较容易发生;第三,这种类型关系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一般有着较为密切的接触,关系较为熟悉,未成年女性对他们也比较信任,防范意识相对减弱;第四,该类案件存在取证难问题,由于是熟人并且存在特殊的依附关系,很难找到强迫或者违背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之所以对猥亵儿童犯罪加重处罚并列举从重处罚的情节,主要原因是:第一,猥亵儿童案件多发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加重处罚力度是对该类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手段;第二,儿童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并且对于被侵害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因此这类伤害将会对孩子未来的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第三,猥亵儿童犯罪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

上述法条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也是从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合理调整。该项修订对于未成年人相关犯罪的惩治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有着深远意义,它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互协调,共同构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刑法修正案增强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并且,修正案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法的教育功能。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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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其他亮点解析

1、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2、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此外,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3、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构成犯罪:修正案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明确对于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犯罪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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